在建筑资质转让领域,采用吸收合并的方式,有着特殊的优势。当然任何一种方式,均有利有弊,具体还是要看企业实际的需求情况。
因为建筑资质企业的特殊性,企业均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在建筑资质转让的过程中,如果收购方本身就有着自己的建筑公司,只是希望吸收一些小资质,这个时候就要考虑成本的问题。一个三级专包的资质,如果转让方已经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则其转让价格自然会上升不少。但对于收购方来说,因为已有其它建筑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这个时候再收购一家转让费用较高的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则显得很不划算。企业转而会考虑收购一些尚未怎么经营,债务干净,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费用较低的企业。
这个很现实的问题,也是由吸收合并的特殊性决定的。
企业在吸收合并另一家企业的过程中,被吸收合并方会被注销,但其如果有债权债务,则会一并转入到吸收合并方。这个时候作为企业资产一部分的建筑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也会一并转入到吸收合并方。但因吸收合并方本身以后安全生产许可证,再吸收合并一个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且增加了企业的收购成本,自然也就导致吸收合并方更愿意收购只有建筑资质,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
但目前的吸收合并方式并没有全面普及,只是在一些省市,有相应的操作。比如在湖北省,用吸收合并方式来进行建筑资质收购的案例就少之又少,但在四川省,就比较多了。